律师介绍深圳律师在线网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创办。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理论功底扎实;1997年开... 详细>>
律师姓名:顾萍律师
手机号码:13510089570
邮箱地址:64425910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汤小姐于2005年4月在河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由于性格、年龄以及价值观的差异,自女儿出生以来,双方矛盾不断凸显。汤小姐性格温和,认同脚踏实地、劳动致富,而张先生性格暴燥,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多年来以放高利、帮人催讨债务为生。女儿刚出生时,汤小姐全职在家照顾女儿,而张先生又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十分窘迫。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实际上女儿之后的绝大部分时间跟随女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9月,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宝丰大厦的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贷款也一直由汤小姐偿还。而后,双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后,张先生再三提出要把汤小姐婚前购买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汤小姐刚开始不同意,但张先生不断地威胁、恐吓、利诱,又以女儿的前途、生活作为要挟,软磨硬泡,汤小姐不堪其扰,只好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张先生名下。涉案房产过户后不久,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关系,汤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补偿房款,张先生表示离婚可以,但房产不愿分割。为维护自身权益,汤小姐遂委托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抚养权判归女方,并对房产予以分割。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顾律师多次和汤小姐见面洽谈,全面清理了涉案房产购买、贷款、过户以及双方初婚、离婚、又复婚的全过程。同时,在顾律师的协助下,汤小姐先后到民政局、档案局、国土局、银行、车管所等单位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顾律师为汤小姐制定了详细得当的财产分割方案,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顾律师依据委托多次和对方协商、谈判,最终,张先生同意离婚,并同意补偿180万元房屋补偿款给汤小姐。至此,汤小姐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汤小姐第一次离婚后至复婚前购买的房产本来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复婚后,汤小姐应张先生的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张先生名下,房产遂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汤小姐只能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一半。张先生在开庭时称房产为其个人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双方没有约定房产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婚后房产过户并非买卖转让,而是夫妻之间的过户登记,过户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汤小姐理应分得房产市值的一半。
2、离婚后又再复婚,已分割的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后又再复婚,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复婚又转化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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