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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律师介绍深圳律师在线网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创办。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理论功底扎实;1997年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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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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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内地结婚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吗

案情介绍

陈先生和吴小姐于1998年在广州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3月在广州花都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儿子陈某某。婚后双方分别在广州、深圳两地工作、生活,两人一直聚少离多,长期两地分居,近几年来只有周末见面,见面后又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经常为投资理财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投资理念分歧巨大,矛盾不可调和。因感情不和,双方已于2017年起开始分居。陈先生原本就系香港居民,吴小姐结婚后也随夫移民香港,同时注销了内地身份证。两人现在均为香港居民,长期在深圳生活,并在深圳购置了房产。自两人分居后,陈先生曾尝试到香港找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但香港律师告知,在香港离婚手续繁琐、时间长、并且费用大,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光是打离婚官司不涉及财产分割律师费就高达几十万元。陈先生转而找到深圳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顾律师,要求顾律师争取在内地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顾律师多次和陈先生洽谈,全面清理双方结婚、移民香港、购置房产的全过程。顾律师向陈先生分析,双方都是香港居民的离婚,内地法院原则上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满足一些特殊条件,当事人原户藉所在地和原结婚登记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在顾律师的协助下,陈先生先后到民政局、档案局、国土局、银行、村委会等单位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办理了相应的香港公证手续。在此基础上,顾律师还为陈先生制定了详细得当的财产分割方案,及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顾律师依据委托多次和对方协商、谈判,最终,吴小姐同意离婚,并且同意合理分割共有财产。至此,陈先生以最小的代价达到了最快离婚的目的,如果他当初选择在香港处理离婚事宜,除了花费不菲之外,也不可能有这个效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1983年4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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