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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律师介绍深圳律师在线网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创办。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理论功底扎实;1997年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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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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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对半分吗?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舒先生和张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基础薄弱,两人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一争吵张小姐就以离婚作为要挟,并提出要在舒先生婚前购买的车子和房子上加名。为维系及稳固夫妻感情,2013年,舒先生将自己2000年购买的深圳市景田路金色家园的房产加上了张小姐的名字,房产证由原来舒先生一人名下变更为两人名下。房产加名后,双方的婚姻生活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和谐,相反,张小姐每次吵架更加有持无恐,动不动就提离婚。2017年,张小姐以舒先生家暴等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舒先生开庭时答辩不同意离婚,但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最终判决离婚。2017年9月,张小姐又以夫妻共有的深圳市景田路金色家园房产未分割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舒先生补偿房产市值的一半,而舒先生2000年购买房产时支付了房款70万元,经过多年的房地产暴涨后,现在这套房产的价值已涨至800万元。拿到传票后,舒先生为当年房产加名的行为后悔不迭,为尽量多争取自己一方权益,舒先生慕名找到顾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代理

顾律师接受代理后,多次和舒先生见面洽谈,充分了解了涉案房产加名前后的详细过程,全面收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由于时隔近二十年,舒先生当年购买深圳市景田路金色家园房产的合同及贷款等资料均已遗失,在顾律师的紧密协助下,舒先生先后到国土局、银行等单位收集全了涉案房产买卖、贷款等所有资料。此外,张小姐起诉时仅提及舒先生名下的财产,而对于自身名下的公司股权、车产、债权、证券等财产均未提及,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及一揽子解决当事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顾律师帮助舒先生全面清理了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及时提起了反诉。法院接到我方反诉状后,当即决定一并审理。

本案共经历了三次庭审,张小姐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当中,多次提出婚后加名房产遂变为共有,要求涉案房产判归其所有,舒先生家暴系离婚过错方,其他财产要求多分等要求及观点。顾律师针锋相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涉案房产由舒先生在婚前购买并在婚前还清全部贷款,张小姐对房产没有贡献2舒先生在涉案房产上加名的初衷是维系夫妻感情,系基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3、双方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不长。4、在双方不长的婚姻生活当中,张小姐没有对家庭作出任何贡献,婚姻生活质量非常差。5、双方结婚七年,没有生育子女。6、涉案房产价值巨大。7、舒先生名下只有涉案房房产这一套房产8、涉案房产自2000年购买以来一直由舒先生居住、管理和使用。综上,法院应充分考虑涉案房产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双方婚姻生活的质量、双方婚后并无生育子女等情况,对张小姐少分、舒先生多分,进行倾斜分割,而非简单、机械的一人一半。念及夫妻一场的情义,舒先生同意合理补偿张小姐,但前提是张小姐需将其持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过户回给舒先生。 

法院判决

2018年5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涉案房产为舒先生婚前购买并已还清按揭贷款,婚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各50%,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情形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本院考虑舒先生作为出资方的贡献、双方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房屋一直由舒先生居住、管理等因素,确定房产归舒先生所有,舒先生按房产市值的40%补偿张小姐。双方协商房产价值为790万元,舒先生应补偿张小姐316万元,张小姐协助将房产过户至舒先生名下。 

当事人感言】

收到法院判决后,舒先生对判决结果及顾律师的代理工作都非常满意。双方也均服判,没有上诉。 

律师分析】

一般人都会认为: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加名,房产证由原来的一方名下变更至双方名下,离婚时一定对半分。但本案有其特殊情况,房产全部由舒先生出资购买,女方对房产没有贡献,双方的婚姻生活质量差,男方房产加名的初衷系为了维系婚姻,房产一直由男方实际使用等,针对上述事实,顾律师为当事人制订了合理、得当的诉讼方案,同时协助当事人充分举证,并多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支持我方主张,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调查,法院最后采纳顾律师代理意见,全部判如所请,最终张小姐仅分得涉案房产的40%,舒先生则分得涉案房产的60%,房产价值高达790万元,20%的差价就是158万元。至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案最终能顺利解决,有赖于顾律师合理得当的诉讼主张,充分详细的举证工作,及时有效的反诉提起,专业细致的全面代理工作。顾律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感激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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